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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对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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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

xx市人民检察院:

 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付某父亲的委托,指派郭蒲林律师担任付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也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现该案已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移送至贵院审查批捕,我作为付某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意见,请求贵院对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付某不构成任何犯罪。

第一、付某没有任何作案动机和目的。

付某通过其姑姑付某香介绍从山西来到江苏邳州X镇打工,一直在报案人开设的木材厂打工,一直把报案人尊为长辈。而报案人的妻子(受害人)年龄远远长于付某。从身份情况和年龄差距事实来看,嫌疑人付某对其根本没有欲望。在案发当天凌晨0点37分付某接到其叔叔的电话,其叔叔告知他父亲病重,让其立即回家。在凌晨1点11分、3点08分、3点14分,分别与其叔叔微信聊天询问父亲的病情以及询问回家是否要带行李,而且也询问其叔叔,老板(报案人)要等到小姑姑付某香的话才让其回家。紧接着在4点40分左右被报案称强奸。此种紧急情况下,付某不存在任何作案动机和目的。

第二、付某没有作案的条件。

付某从2017年7月20日来到邳州X镇打工,一直与报案人住在同一个院子。报案人、受害人还有受害人的四个孩子住在一起。付某就是有再大的胆子也不可能当着报案人的面和报案人四个孩子的面去强奸受害人去。因此,在凌晨四点多正是人熟睡的时间段,被告人没有任何条件去实施犯罪。

第三、本案受害人以及报案人的举动反常。

案发地点是嫌疑人付某睡觉的房屋床边,受害人是只穿着一条内裤出现在付某的房子,其余衣物均不在。恰巧受害人出现在付某房子床头时,受害人的老公拿着手机在照相。如果真的是强奸,受害人怎么会光着身子从自己的房子出现在付某的房子。如果是强奸,受害人也罢,付某也罢,两人身上怎么可能没有一丁点的伤痕。如果真的是强奸,受害人的丈夫发现自己的妻子在遭受强奸,第一反应不是去解救受害人,反而拿着手机在照相?这样的反常举动根本不符合社会常理和人之常情。不仅如此,就在今天,报案人仍然在通过各种办法联系付某香,压根不提爱人被强奸的事情,这与被强奸人的丈夫身份根本不符。

第四、本案是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是报案人一手策划的诬告陷害案。

2016年9月27日报案人与嫌疑人付某的姑姑付某香通过X群认识,随后两人互加微信亲密聊天,进而产生私情,从2016年10月开始到2017年9月期间报案人多次去山西X与付某香相会。为了维持这种不齿的感情报案人每个月会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付某香支付500元、1000元不等。2017年10月6日晚,付某香的老公刁X发现了两人的奸情,要求付某香与报案人断绝来往,此事激怒了报案人,报案人随后将其和付某香一起住酒店的亲密照片上传至网络,要挟付某香必须离婚与其生活,否则会让她付出代价,同时与刁X通过网络互骂,给刁X发一些“你是王八,我会把你老婆的视频给你看的等等挑衅语言”。10月7日晚22点56刁某某将实情告知了付某父亲以及叔叔等亲人。随后家人商量为了安全让付某尽快回山西,因此才会出现了付某的叔叔在10月8日凌晨0点37分紧急通知付某称其父亲病重,赶紧回老家。在凌晨0点37分之前分别于0点22分、0点23分均打了付某的电话未接通,未接通的原因是付某的手机在报案人手里(报案人通过付某的微信与付某香进行联系,因付某香此时已经将报案人的微信删除,电话拉黑,)。在第三次电话响了之后,报案人将手机给了付某让其接电话,接电话的同时报案人就在付某身边。也就出现了付某给其叔叔询问的老板要等小姑姑的话他才能回家。报案人为了彻底要挟和报复付某香、刁某某等人,使出了诬告陷害付某强奸他老婆的伎俩,从而引发本案。辩护人将上述通话记录截图、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交给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全面客观的对待本案,彻底查清楚案件事实,然而公安机关以案件已经送往检察院为由拒绝接受。辩护人无奈只得向贵院进行提交,希望贵院能够公正的对待本案。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没有犯罪时间和犯罪条件,报案人和受害人的行为举动反常,本案是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还嫌疑人一个公道,辩护人始终相信事实总会查清,真相总会出现。以上意见恳请参考,斟酌,谢谢!

此致


                              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

                                    郭蒲林  律师


2017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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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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